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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前將財產過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麼辦

現實中有這樣一類債務人,為了不履行對債權人的還款義務、給親屬留下財產,在自己將要死之前把自己合法的財產過户到其他人名下。這樣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那麼此時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介紹。

債務人死亡前將財產過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麼辦

一、債務人死亡前將財產過户到其他人名下的怎麼辦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從合同法的規定中可以知道,要是債務人為躲避債務而無償轉移財產的,此舉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了損害,那麼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該轉讓行為。通過這樣的行為就能解決債務人死亡前轉讓財產給債權人帶來的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之後怎麼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應重點審查被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適格的是否都參加了訴訟。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起訴四個必備的實質要件之一,原告起訴,必須指明具體的被告,明確指出告誰,誰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或者與其發生爭議。債務人死亡案件牽涉到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參與人和他們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原告(債權人)、集體組織、其他公民之間發生的析產、遺產管理、清償債務、繼承、遺贈等權利義務關係。具體訴訟中適格的被告是誰,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自然人)的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債務人死亡後,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原告起訴時將數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財產繼承存在着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審查主體時,只有遺產未分割,應通知各繼承人停止分割。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定債務清償的時間問題,但是根據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餘,對剩餘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後,在債權人有數人時,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的難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講,它的生效時間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放棄繼承的內容既包括放棄遺產的繼承,又包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分割結束與放棄繼承者無關,也就談不上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蔘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