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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迫在借條上簽字有效嗎

一、被強迫在借條上簽字有效嗎

被強迫在借條上簽字有效嗎

在被逼迫情況寫下的欠條沒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要看對方是否能舉證證明確實欠條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寫的。

對於呈交給法院的證據,法官會辨別真偽,在這個過程中,除了對證據本身的檢驗外,法官的主官判斷也是決定判決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證。自由心證,是指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員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形成確認。

自由心證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隨處可見。

在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被逼迫寫下的欠條究竟能否成為有效的證據,其實就取決於法官的主觀認定。如果案件的審理即將結束,法官還沒有作出判斷,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證明相應的事實。當事人如果能夠證明該欠條是自己受脅迫寫下的,則該欠條無效;如果不能證明,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

二、欠條怎麼寫才有效

(一)標題

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二)正文

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麼人或什麼單位什麼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注意寫上身份證號。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綜上所述,如果確實有非常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在借條上的簽字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籤訂的,那麼在法律上肯定不會認同這張借條的,但是要想證明借條是被逼迫的情形事實上是很困難的,畢竟證據很難收集。

標籤:強迫 借條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