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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否約定為違約金

一、借款合同可否約定為違約金

借款合同可否約定為違約金

借款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並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銀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銀行一方依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製作的格式合同,少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因為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能過高或過低,國家規定的利率是強制性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法院也應依職權進行調整。否則會為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變相放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罰息區別於違約金,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罰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行法律規定超過部分無效。

二、貸款合同違約應怎麼處理

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採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並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説,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採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於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於財政性開支或者用於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於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大部分情況下,借款協議約定的都是屬於罰息但是並不代表着借款協議就不可以約定違約金,重要的還是在於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協商以及同意。

這是為了讓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的違約金達成一致。我國相關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只要是不違法,當事人就可以在貸款中約定違約金。但是,約定的違約金的具體比例一般是法律不超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