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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合同義務主要有什麼

債務人的合同義務主要有什麼
1.依約提供擔保。債務人應依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該項義務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債務人應當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該項如實申報義務也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義務生效之前。
3.容忍義務。在債權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基於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債務人有權拒絕。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債務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債權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銀行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債務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6.按期退還借款。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退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