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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在民間借貸過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民間借貸注意事項的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民間借貸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民間借貸九大注意事項

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公民間的經濟交往日益頻繁,私人之間用於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的民間借貸也逐漸增多。為了避免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在出藉資金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確定對方是否有償還的能力

對債務人的經濟情況進行核實,瞭解其信用情況,對那些不守信用、缺乏還款能力者,不能輕易將錢借出去,否則,即使是打贏了官司也收不回欠款。

二、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民間借貸大部分發生在親戚、同學、同事及鄰里和熟人之間,因彼此信任又礙於情面,有相當一部分是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字據或簽訂借款合同。還要注意保留債務人的身份證、居住證户口本、房產證和行駛證等的複印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債權人誤以為,只要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法院就會調查清楚的。殊不知,一旦產生糾紛打起官司來,一切只能憑證據,離開了證據,借款事實就無法認定,債權也就無法得到保護

三、要約定合法利息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第一是借貸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二是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複利的,不予保護;第三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息借款也可以無息借款,是否有有息由借貸雙方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只有雙方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否則,一律視為無息借款,出借人

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不得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下同),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1、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但“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目前法律認定“高利貸”的下限是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所謂“高利貸”是指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並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護,而是指超過央行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護;本金和沒有超過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2、民間借貸不允許計算“複利”

複利又稱為“利滾利”,是指對利息的歸還約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中未返還利息,則未返還的部分計入本金計算利息。

民間借貸的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對於出借人將利息在本金中預先扣除也屬於計算複利行為,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複利”不受法律保護的界限是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雖然約定“複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實際出借的本金計算,利率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範圍內的,“複利”仍然受法律保護;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複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護。

實際上出借人可以採取“利息+違約金”的方式達到計算複利的目的,出借人約定借款利率為央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同時約定借款人到期不還如何計算違約金即可。

3、無息的民間借貸也能計算利息。無息的民間借貸包括定期無息借貸和不定期無息借貸兩種。對於定期無息借貸,借款人到期不還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對於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後借款人不還的,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催告後的利息,催告後的利息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四、要採取擔保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找個擔保無疑會給債權人收回借款增加了一道保險,即使借款人不能償還,還可以向擔保人求償。擔保責任建議約定為連帶擔保責任,這樣更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債權。擔保的方式較多,但適用借貸關係的可行的是:抵押或者保證。要注意的是:

1、抵押登記:當債務人提供房子、車子作抵押物時,雙方要去房管局、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登記時抵押權才成立。

2、如當債務人提供保證人時,一要考慮保證人的經濟實力,二要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當然也可不寫明具體的保證方式,因法律規定保證方式不明的,為連帶責任擔保,這既考慮了情面,又保障了自己的債權。

五、要重視訴訟時效

在民間借貸中,很多人並沒有對訴訟時效給予應有的重視。一些不法之徒正好鑽了法律空子,採取賴賬、拖欠、迴避等方式,以逃避債務。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也就是説,還款最後期限後的兩年,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債權人必須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則,兩年過後,法律對債權人的債權不予保護。

六、借條與欠條的區別

民間借貸中,很多人將借條寫成欠條,一旦涉訟,債務人就常常辯稱已過訴訟時效。因為借條與欠條最大的區別是:欠條從出具欠條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而沒有還款日期的借條是從債權人確定還款期限,等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所以民間借貸中債務人應當出具借條而不是欠條,且應讓債務人當面出具借條。如果債務人已經早已準備好借條,可能存在債務人讓他人代寫的情形,一旦訴訟時,債務人就否認債務關係,經筆跡鑑定,確非債務人筆跡,則債權人要敗訴。另外,如果感覺債務人的書寫跟平常的書寫習慣不一致,則考慮讓他在借條上按手印。

附借條格式:

借 條

茲張三(借款人)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幣80300元整(大寫:捌拾萬叁仟元整)。

雙方約定按照年利息6%計算利息。還款期限2013年12月31日前。

保證人王五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保證期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日期:2013年1月1日

保證人(簽字):

日期:2013年1月1日

七、最好籤訂書面合同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説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籤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係存在。

那麼民間借貸是不是隻簽訂借款合同就可以了?借款合同是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願意”借款的“合意”。根據《合同法》規定,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生效。

因此完整的民間借貸關係至少包括以下兩個要素(步驟):

1、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表明雙方之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

2、出借人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夠證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證據有銀行轉帳和借款人親筆書寫的“收條”、 “收據”之類的收款憑證等。

理論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憑證(包括銀行轉帳憑證)”這兩個要素才能充分證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經“提供”了借款。

當然,日常生活中簡單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條、收條上寫

明借款人已經收到了借款;否則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證明您將款項交付給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條)還尚未生效。

八、約定管轄法院

當債務人的户籍所在地跟債權人的户籍所在地相距很遠的時候,建議借條(或合同)上寫明一旦涉訟時的管轄法院。因為法院的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實務中,舉證被告的經常居住地難,因此訴訟時,一般是原告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原被告相聚很遠,則作為債權人的原告需自行承擔很多費用的。所以借條上約定一旦涉訟時由債權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可以節省數額不菲的費用。

九、相關費用的承擔

發生訴訟糾紛時,債權人到人民法院訴訟所涉及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由債務人承擔

注:本文所述借款人與債務人系同一法律概念,出借人與債權人系同一法律概念。


標籤:借貸 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