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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的經濟糾紛律師費規定是什麼?

一、3萬的經濟糾紛律師費規定是什麼?

3萬的經濟糾紛律師費規定是什麼?

⑴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取。

⑵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

⑷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雙方協商收費。

注:如果當事人經濟困難,律師可以免費代理或低於上述標準收費;情況特殊的,雙方可以協商;交通事故受害方律師費支出,按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擔;聘請律師需要雙方簽定有律師事務所蓋章的《聘請律師合同》、《委託書》,並出具律師事務所蓋章的收費發票。

二、打官司有哪些風險

1、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

2、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整,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自動放棄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訴訟請求 的放棄、變更、增加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會導致放棄權利的風險。

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當事人應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4、超過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否則不被法院認定,繼而承擔敗訴的風險。

5、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據的風險。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須經該外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的大使館認證,否則證據無效。提供證人證言的,該證人最好能親自出庭。

在當代社會,對於打官司這樣的一種活動,可能很多的普通老百姓由於不具有法學知識,所以並不瞭解其中的流程,這個時候請一個律師代為幫助自己辦理相關事項是非常的方便的,但是需要繳納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