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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收益權的問題

收益權標的物的範圍界定
收益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權利質押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為標的而成立的質押。史尚寬先生認為,“權利質押謂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讓與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權利質權的目的在於權利人通過取得入質質權的價值,實現債權的優先受償。因此,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應是可讓與的除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利。按照我國《擔保法》第 75條的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權標的物的主要有以下權利:1、證券債權,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包括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從這一規定可知,擔保法調整的權利質權主要是證券質權、股份質權、知識產權質權及其他質權,而未直接規定收益權質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以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5條4項的規定處理。”據此解釋,公路橋樑、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可以納入到擔保法第75條4項所指的其他權利中,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那麼,其他的收益權,比如電信收費、農村電網收費權能否作為權利質的標的呢?

存單質押收益權的問題

國務院《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第13條明確規定:“擴大以基礎設施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範圍。繼續辦好農村電網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開展公路收費權質押貸款業務,創造條件逐步將收費權質押貸款範圍擴大到城市供水、供熱、公交、電信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對具有一定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聯繫到審判實際,涉及這類收益權的權利質押糾紛日趨增多。最高院副院長李國光在民商事審判六大經濟熱點案件審判原則答記者問中談到了收費權質押的法律適用問題。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可以設定質押的收費權為公路收費權,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收費權等。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農村電網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可以設定質押。鑑於不動產和自然資源、能源上的金錢收益權的收益比較確定,操作也切實可行,因此,為了擴大公益事業融資渠道,促進公益事業發展,保障銀行資產安全,人民法院應當認可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電費收益權的權利質押形式。鑑於收益權質押已在實踐中加以運用,並得到相關規章的認可,所以,收益權作為權利質,不但是我國今後擔保法完善的內容,更是審判實踐中研究的重要對象。《擔保法》第75條規定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一補充性質的規定給予經營權、收費權作為可以出質的權利留下了法律空間或法律依據。仔細分析收費權的特點與《擔保法》規定的三類可以設質的權利,它們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即均屬財產性權利,具有可讓與性和適於質押,因此收費權可以被列入第4款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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