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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打欠條有法律保護嗎?

一、離婚打欠條有法律保護嗎?

離婚打欠條有法律保護嗎?

離婚打欠條有法律保護,按照法律規定,公民之間因民事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一方向對方書寫欠條後,便對對方形成了債務關係,當其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另一方可以依據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雙方是因離婚關係而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形成的債務,並私下達成了協議,那麼該協議產生於夫妻關係之中,又分離於夫妻離婚關係之外,如果未能在離婚調解書中加以載明,當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承諾時,另一方就很難實現自己的權利,到頭來,有可能雙方重新進行離婚後的財產訴訟。

夫妻雙方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協商一致,應當將財產分割情況具體寫在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中(如寫在民政局的離婚協議中,法院生效的調解書中),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幫助和支持,最終實現自己的離婚財產利益。

二、夫妻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後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離婚後債務糾紛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4)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但是在不少的離婚案件或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利用消滅證據、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於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人為製造“共同債務”;或者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對方的財產權益。因此,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如何分清夫妻共同債務和一方的惡意行為,對於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防止夫妻一方借法律對債權人的保護原則侵害對方的財產權利至關重要。

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前,是必須要協商限處理共同債務、共同財產等的問題的,若是在協商達成一致之後,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民事主體稱暫時沒有足夠的資金,此時也是可以書寫欠條的,但是該欠條必須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償還。

標籤:離婚 法律 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