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能否適用緩刑2021
緩刑是一種附條件暫緩執行刑罰的措施,所以,在實踐中會有很多人問,數罪併罰是否可以適用緩刑?但我國法律並未對此做明文規定,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資料吧,希望對解決您的問題有所幫助!
學界對此未多加闡述,有觀點認為法未明文規定“犯數罪者,不能適用緩刑”,推理之,應可以適用,實踐中已不乏先例。對此,筆者認為,對犯數罪併罰者均不應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首先,從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來看。我國刑法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之一是隻能對判處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適用有期徒刑緩刑,必須具備數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數罪又都具備緩刑的其他條件的,才可以適用緩刑。若數罪中有一個罪不宜判處緩刑而應判處實刑,或者數罪中有一罪的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決定執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上,都不能適用緩刑。從司法實踐來看,數罪刑罰同時被判處緩刑,並且數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才能適用緩刑,這種情況幾乎沒有。
其次,從刑法確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來看。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依據。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除了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還應當同時具備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個實質要件,當然還包括非累犯條件。數罪併罰的犯罪分子既然犯了數罪,表明其主觀上具有較大的危害社會的故意,在客觀上又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即使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量刑時也應當充分考慮到被告人在主觀上實無悔罪意識,在客觀上尚有可能再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宣告緩刑尚有可能危害社會。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宣告緩刑後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是否遵守法律,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均難以預測。
最後,從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數罪併罰不應當適用緩刑已經出現過類似規定,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指出: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不適用緩刑。雖然該解釋的對象只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對象狹窄,且已廢止,但廢止的原因並不在於此,因此,數罪併罰不適用緩刑的這一法律精神對現在的司法實踐仍然具有指導意義。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刑法未明確有犯數罪者不能適用緩刑的禁止性規定,但犯數罪的犯罪分子屬一定時期內數次實施犯罪行為,其具有無視法律規範對個人行為的有效約束,主觀上確無悔罪意識,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於數罪併罰的犯罪分子均不宜適用緩刑。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數罪併罰是否適用緩刑的法律解答,如大家所知,雖然刑法未明確有犯數罪者不能適用緩刑的禁止性規定,但犯數罪的犯罪分子屬一定時期內數次實施犯罪行為,其具有無視法律規範對個人行為的有效約束,主觀上確無悔罪意識,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異議,歡迎你在我們本站官網留言,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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