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的債務要怎麼清償?
中國是人情社會,遇事一般都不喜歡把事情鬧僵。同理,夫妻在結婚前一般不會討論債務償還的問題,但一旦他們走到離婚那一步,這些包括婚前個人債務在內的問題就會被激烈的爭論。那麼,究竟一方婚前的債務要怎麼清償呢,換句話説,婚前個人債務應怎樣承擔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
一、一方婚前的債務要怎麼清償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一)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配偶有義務就該債務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已無異議,但關於債務人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則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財產的範圍作為抗辯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另一種觀點卻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應當限定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
二、婚前個人債務應怎樣承擔
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離婚案件中,一些當事人為了減輕自己償還個人債務的責任,偽造證據予以證明該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甚至有人直接偽造婚前個人債務,妄想加重另一方當事人離婚的負擔。對於這些情況,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處理,那麼建議您不妨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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