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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婚債務清償是怎麼回事

離婚債務中是包括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這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清償的主體不同。很顯然,其中屬於個人債務的部分是不需要由離婚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關於一方離婚債務清償的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方離婚債務清償是怎麼回事

一、一方離婚債務清償是怎樣的

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

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理,對於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那麼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離婚哪些債務需個人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並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看來,債務清償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為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雙方共同所為,或是未經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負清償責任。

如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購買生活必需品,或帶孩子去看病,或向雙方應盡贍養義務的老人支付贍養費等等,另一方有負擔清償的義務。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義貸款購房,婚後房屋由雙方共同居住且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雙方對房款有共同償還之責任。

通過上文的解答,我們知道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由離婚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此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當中的任何一方償債,而此時償債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我們建議您向我們本站網站相關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