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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的債務可以怎麼處理

夫妻在離婚時,最好將婚前債務和婚後債務都理清楚。那當事人對於婚前的債務可以怎麼處理呢?只有將所有的債務都處理清楚,離婚夫妻之間才能真正的如他們所願,即不再有牽連。那具體而言,就婚前債務應該如何承擔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對於婚前的債務可以怎麼處理

一、對於婚前的債務可以怎麼處理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婚前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婚前債務該如何承擔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是其與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以上,是關於“對於婚前的債務可以怎麼處理”以及“婚前債務該如何承擔”的有關婚前債務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應該已經知道,要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繫,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如果您自己不會判斷或者是遇到了與之相關的糾紛,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標籤:婚前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