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後怎麼處理
一、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後怎麼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夫妻共同債務數額大於夫妻共同財產價值時,即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抵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徵求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清償責任,亦可以由雙方面軍分擔清償責任。當雙方對共同債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但是,規定夫妻就債務清償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判決,法院在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的時候,就主動審理夫妻對個人債務的清償問題,甚至將連帶債務劃分為按份債務,這種判決的效力又能如何約束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呢?但是判決卻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乃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原則上,一個生效判決書的既判效力不適用當的規定顯然密不可分。僅及於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及於第三人,具有對世的效力。
二、如何界定哪些屬於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認定。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税款等。這裏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於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的認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
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四)離婚後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户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除了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外,同時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債務的話,則此時也需要作出處理才行。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一般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由離婚夫妻協商償還,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去法院起訴然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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