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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按夫妻債務處理

應當按夫妻債務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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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説明: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綜上所述,在夫妻雙方辦理協議離婚過程中,關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雙方應該共同承擔。如果協議離婚一方放棄債權債務,則要明確寫入到離婚協議書中,並且要經過另一方同意才行。針對第三方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其可以將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主張自己的債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