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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知債務人離婚怎麼辦?

一、債權人不知債務人離婚怎麼辦?

債權人不知債務人離婚怎麼辦?

債權人可以起訴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主張債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説,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係,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徵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務的免除

1、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對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在辦理離婚時也是要將共同債務進行分割的,債權人在向債務人索要債務的時候,不會因為債務人出現離婚而無法索要的情況,如果債務人是要通過離婚的方式來躲避和不履行償還義務時,債權人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重新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