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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一、最高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最高院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自2018年起,我國《婚姻法》頒佈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籤”,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後另一方認可了,那麼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範圍之內的,那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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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關於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在2018年初出台的一部司法解釋中有相應的規定。如今,在通常情況下,要求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後進行了追認的,那麼才可以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當然,也要注意,要是一方欠債,但該債務確實是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並且也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那也是按照共同債務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