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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債務人能否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債務人能否執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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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債務能夠執行共同財產

您好,針對您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債務人能否執行問題解答如下:

執行依據認定債務人(夫妻一方)對債權人負有金錢給付義務,但未明確該債務是單方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主債權為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是否應當執行夫妻另一方(即執行依據上未列明為當事人的一方)的財產?以及選擇採取何種路徑執行?這個問題成為執行案件中困擾司法界多年的、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難題。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