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的判定怎樣辦理
一、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的判定怎樣辦理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是結婚前夫妻雙方所負擔的各自債務,應該算個人債務,由雙方各自獨立承擔,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債務,並且與債務人約定的也以個人債務處理,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但是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債務沒有明確屬於個人債務,都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雙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對外承擔的債務,而婚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透支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同時該方的信用卡支出確實也承擔了一部分家庭生活花銷,那麼該方的信用卡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時對方具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二、離婚怎麼處理對方突然出現的債務
對於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查核債務是否存在:
(1)對於一方提出債務逐一核對,據實認定債務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張債務的一方舉證,某項債務是否存在,不是單憑口説而是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借款證明、債權人的證詞、借款用於何處的證明等;
(3)認真查核所有的證據,看看這些證據相互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4)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提出能反駁其主張的相關證據,如家庭收入與開支,購買房屋等家庭貴重物品的時間與債務時間矛盾,説明沒有負債的可能和必要,以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提供證據説明該債務是其個人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雙方在辦理這類婚姻解除時,應按照法律規定簽訂離婚協議書。對這類離婚案件的財產、子女、房產等進行説明,保護自身的實際權益。一旦出現這類債務時,也不可以要求另一方進行償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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