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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另一方承擔嗎

一、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另一方承擔嗎

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如果是結婚前夫妻雙方所負擔的各自債務,應該算個人債務,由雙方各自獨立承擔,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對外承擔債務,並且與債務人約定的也以個人債務處理,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但是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債務沒有明確屬於個人債務,都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雙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對外承擔的債務,而婚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透支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同時該方的信用卡支出確實也承擔了一部分家庭生活花銷,那麼該方的信用卡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時對方具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離婚怎麼處理對方突然出現的債務

對於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查核債務是否存在:

(1)對於一方提出債務逐一核對,據實認定債務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張債務的一方舉證,某項債務是否存在,不是單憑口説而是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借款證明、債權人的證詞、借款用於何處的證明等;

(3)認真查核所有的證據,看看這些證據相互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4)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提出能反駁其主張的相關證據,如家庭收入與開支,購買房屋等家庭貴重物品的時間與債務時間矛盾,説明沒有負債的可能和必要,以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提供證據説明該債務是其個人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