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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後債務如何清償

夫妻離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往往會涉及到很多後續事項,比如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外還有債務,在離婚後債務應該如何清償了?對於夫妻離婚後債務如何清償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做出講解,請閲讀下文。

一、離婚後債務如何清償

(一)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二)下列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五)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離婚時偽造夫妻債務怎麼處理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係,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着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

(三)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發現對方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時效:離婚後發現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3、對於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由上文可知,夫妻離婚後對外還有債務存在的情況下,如果是共同債務,則以共同財產清償,如果是個人債務,則以夫妻個人財產進行清償。要是對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議你登陸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

標籤:清償 債務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