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2018年1月18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四條,但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重大變化,該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如果一方不簽字、不追認的債務,不宜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可以證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的來説,新的司法解釋出台後,對沒有共同借貸意思的借貸不宜再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債權人在借債時要自擔風險,要麼不借、要麼讓夫妻兩人都簽字,如果其中一人不簽字,別怪別人不還錢,只能怪自己太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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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債務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另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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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怎麼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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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是什麼
1、借債時間為婚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這説明夫妻婚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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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分居後的債務
法律沒有對分居後債務作規定,分居不是離婚,即使是分居後,但用於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反之,則為個人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