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自身名義借錢,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在漫長的婚姻生活中,很多家庭都會遇到手頭拮据的時候,有時候配偶一方會以自身的名義向身邊的朋友或者親戚借錢。這樣的債務是夫妻一方償還,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呢?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婚前借款用於婚後生活的,配偶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為夫妻共有債務的情形如下:
(1)在根據法律規定依法登記結婚後,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都可歸為夫妻共同債務。
(2)除了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婚前夫妻一方婚前借款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2、特定情況下可認定為個人債務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一方僅以自身的名義對外所欠的債務,不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中,則屬於借款人自己的個人債務的,另一方無需幫忙清償債務。
在下列情形中,只要夫妻的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該事實,可以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1)以書面形式約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為個人債務,配偶另一方就無須共同承擔債務。
(2)債權人在債務發生前,明確知道夫妻已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債務應由與其約定借款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3)對於虛構債務,只要配偶另一方能夠證明,是相互串通後的虛假債務,可以認定為債務人個人債務。
(4)在我國法律法規中,賭博、吸毒屬於非法犯活動,此類債務本身屬於非法債務,非法債務另一方無需幫忙清償。
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配偶以個人名義借款欠下債務,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要考慮的是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正確區分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配偶的個人債務,如果涉及數額較大且無法分辨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及時向律師諮詢債務問題,尋求法律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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