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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哪些屬於個人債務?

一、夫妻之間哪些屬於個人債務

夫妻之間哪些屬於個人債務?

(一)婚後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後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

二、離婚債務該由誰償還?

由於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係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蔘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真正的債權人往往處於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

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同樣適用,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對於產生的債務一般都會共同來進行承擔,但如果遇到是屬於個人的債務那麼另一方是沒有承擔的義務,因此法律也是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只要另一方不知情而且也沒有用到生活中來,這都是會由個人來進行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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