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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有哪些

一、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有哪些

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有哪些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二、夫妻債務離婚時怎麼分割

當已確認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在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共同財產已分割的情況。

1、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後,共同債務清償前夫妻雙方離婚的,此種情況如何執行。如果雙方對債務和財產均作了相應處理,且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有財產足以償還債務,則可按照雙方約定,由負擔此債務的一方負責清償。

如果雙方為了逃避債務,財產分給了一方,而把債務分給了另一方,負擔此債務的一方沒有能力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生效法律文書中又只列了無償還能力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令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這是以該筆債務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為前提的。因為離婚分割財產,只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間的債權人的債權喪失清償保障。

2、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有人認為,在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就分割共同財產,不管通過何種途徑,都有逃避共同債務之嫌,因此主張撤銷登記機關的協議離婚登記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生效的法律文書,以保證共同債務糾紛案件將來得以順利執行。我們認為,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

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

夫妻債務中具體分為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至於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有哪些,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對於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部分,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不能進行分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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