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在債權和債務的關係當中,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這個擔保可以是某項財產,也可以是某個人。我們最常見的擔保是財產性的擔保,比如用房子來進行抵押,用車子來進行抵押。當然,在一些比較特殊的合同當中,可能車子和房子都不夠擔保,那麼此時就可以選擇用人來進行擔保。
一、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這個人被稱為保證人,保證人可以分為有限的擔保和無限的連帶擔保,在有限的擔保當中,只要按照合同當中約定的數額進行擔保就可以了。當債務人在期限滿了之後沒有辦法或者是不願意償還債務的話,就按照約定的數額來給債權人來償還,然而在無限的連帶擔保當中,保證人如果在債務人不願意或者是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之下,就要以自己的全部財產來進行賠付。
二、保證的期限:
1.在無限的連帶擔保責任當中,保證人是面臨着非常大的危險的。當然,他也應該得到一定的保護,例如要求提供擔保時間的保證。這個時間就規定了債權人只能在有效的期限之內來要求擔保人提供賠付,如果在這個時間過去之後就不可以提出這樣的請求了。
2.由於債權債務關係和保證合同都是普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遵循着意思自治的原則,也就是説,債權人和保證人以及債務人三方可以協議好提供保障的時間的話,那麼如果出現了意外,就可以啟動合同當中的條款,按照約定的時間來提供保障。此時國家是沒有強硬的限制。
3.也就是説,如果債權人在合同當中約定的時間之內沒有向保證人提供任何的要求,那麼當這個時間過去之後就不可以再提出要求了。這個時間可以是三個月,四個月,甚至三年四年都可以,只要雙方商定可以接受,法律就是可以接受的。
三、特殊的情況:
1.不過在合同當中也有可能出現沒有寫清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律來給出一個明確的期限。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保證人來提供擔保的時間是在屆滿的六個月之內。
2.也就是説,如果合同當中沒有任何的條款約定了擔保期限的話,那麼在六個月之內債權人就必須要求保證人來提供擔保了,如果在六個月之內沒有提出任何請求的話,此時要求保證的時間就過期了,再要求擔保的話,就產生了抗辯權,保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辯來駁回這樣的請求。
3.需要注意的是保證的期間是在法律上的除斥期間,所以不會因為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者是延長。規定了多長時間就是多長時間,任何事由都不得改變這個期限。
以上就是關於在債務合同當中如果出現了保證人的話,保證的期限應當怎樣界定。第一步當然是要看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可以看的話,就要使用國家的最低保障期限了,也就是六個月的時間。債權人如果想要保證自己的權益的話,就需要在這六個月之內將這個問題解決掉,否則超過這個期限,法律就不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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