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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

在《民法典》中有規定,在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在債權人債務期限滿之後的六個月之內,保證人需要承擔債權人未履行的責任。若是在保證期內,債權人做過保證不必保證人償還其債務的話,保證人則不用負責任。

連帶責任的擔保期限

具體來説若是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在規定期限內承擔責任,那麼保證人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是超過期限的話,法律將不給予任何的保護措施。在民法理論中存在除斥期間,也就是保證期間,指的是權利人仍然享有實際的權利,若是超過了這個期限,那麼實際上的權利將會被失去。

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又有很大的差別:

1.首先是結果有很大的差別。超過期限的訴求,法律不予任何保護措施;

2.其次是其所具有的約定性和法定性,也是保證期間所具有的,但是訴訟時效由於是法定的,因此不能夠進行約定。如果最後的保證期間是法定的,那麼也就是説當事人雙方在當時的情況下約定並不明確或者沒有進行約定。訴訟時效在法律上是屬於強制性的。在相關的規定中,若是在訴訟期間先放棄訴訟的一方,法院不予支持相關的規定,當事人也不能夠妨礙其適用情況,否則所做的約定視為無效約定。

3.最後,保證是不變的,訴訟是可變的,根據除斥期間的論證,權利人在超過保證期間的規定後,行使的權利將消失殆盡。而設立其的目的是使權利的行使歸於確定性,使權利人能夠及時行使權力,也是穩定權力與法律的關係。而訴訟是可以隨時終止的。保證期間要求權利人在相應的期限之內對權利進行行使,增加了權利人的責任。而在現實中,大部分的權利人由於對法律理解的疏忽而導致發生一些與權利有關的案件。因此,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雙方在進行約定的時候必須目的明確。合同的保證期間若是與債務履行的期限一樣,那麼是被視為沒有約定的,且保證期間必須在債務期滿的六個月之內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