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追償權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追償權
保證原本是屬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着求償權、代位權等關係。保證人的求償權,又稱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保證人求償權的產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
(二)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因保證而免責。如果主債務人的免責不是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引起的,保證人不得主張求償權。
(三)必須是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
保證人的求償權為一新成立的權利,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時起算。在主債務人不主動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既可以採取一般途徑請求債務人償還,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正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追償權。判決書中沒有明確寫明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二、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有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保證人享有追償權,但要行使追償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擔保法》《民法通則》中也明確規定了,保證人在履行了債務之後,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但要是在承擔保證責任上面,保證人有過錯的話,那此時將會喪失求償權。自然,債務並不是因為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而消滅的,保證人也沒有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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