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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合同有哪些分類

連帶責任擔保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擔保方式。那麼連帶責任擔保合同有哪些分類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連帶責任擔保的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連帶責任擔保合同有哪些分類

對連帶責任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從不同角度、用不同標準將連帶責任進行分類。旨在幫助我們加深對連帶責任的認識深度,從不同側面把握連帶責任的特徵、性質及其構成要件,正確地界定民事責任。

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依連帶責任產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雖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民法通則》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由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之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由於債務人約定加重自己的責任的情形畢竟不多,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數來自法律的規定。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除了產生的原因不同外,還有連帶責任人主觀因素的區別。法定連帶責任均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於該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觀上都有過錯,所以《民法通則》第66條第二款規定了兩者應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如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就主合同提供擔保,保證人主觀上並無過錯,只是基於保證合同中的約定而承擔連帶責任。

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

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區分以上兩者的法律意義在於:構成違約連帶責任只須具備當事人有共同違約行為和主觀上有共同過錯,不論是否致他人損害。

而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個要件。至於無過錯責任,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違約連帶責任的承擔除繼續履行合同與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損失並超過違約金的情況下,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僅限於賠償損失的承擔方式。

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依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從合同皆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於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合同無效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確定後,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如合夥、半緊密型聯營、代理關係等。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倘若被保證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麼保證人只能承擔另40%的責任。

綜上,連帶責任擔保合同的分類有: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