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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連帶責任的時效

法律1.26W
擔保連帶責任的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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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的時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多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具有連帶關係的債務稱之為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擔保的時效: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據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從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原則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以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張權利,則保證人免責。即債權人的權利就消滅了,債權人不僅喪失了勝訴權,而且也無權再起訴保證人。
從這個意義上説,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第二款都是對除斥期間的規定。除斥期間與訴訟期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或延長。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如果債權人在一般責任保證期間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