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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人的義務

一、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人的義務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人的義務

擔保也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這兩種,擔保的區別在於擔保人是否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擔保就不一樣,若債務人沒有償還其應該償還的債務,那麼債權人無論是找債務人還是擔保人要求賠償都是合理合法的。無限連帶責任擔保的意思就是

1、擔保是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雙方一起約定,是為了讓債務人履行債務,維護債權人的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一般來説擔保是要籤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擔保在法律的界定內有5種合法的方式,也就是抵押、質押、定金、保證、留置,不能唱新的擔保形式。

抵押,留置質押這三種形式取得的是擔保物權,所以對於擔保物或將其變賣變現得到的價款它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訂金和保證則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3、擔保也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這兩種,擔保的區別在於擔保人是否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到期債務人,確定不能履行其還債義務才可以問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而連帶責任擔保就不一樣,若債務人沒有償還其應該償還的債務,那麼債權人無論是找債務人還是擔保人要求賠償都是合理合法的。

4、我國法律是不承認有限連帶責任擔保的,所以我們通常所説的連帶責任,擔保只能是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也就是説在債務人沒有履行還債之前連帶責任還是存在的。

5、如果自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擔保人應當以自己所有的財產予以償還,暫時沒有能力償還的,可以等到有財產後償還如不償還債權人可以予以起訴。

二、連帶責任不分無限有限,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關於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約定的話就是一般保證。

1.連帶責任,比如甲借給了乙10萬,丙作擔保,債務到期,這兩人找誰要都行,甲問乙要10萬,問乙丙各5萬,問丙要10萬都可以,但是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

2.一般責任,甲借給乙10萬,丙一般擔保,債務到期,甲必須證明乙拿不出10萬塊錢來才能問丙要錢,且必須是乙的財產在依法強制執行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的,才能找丙,否則丙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最後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人的義務是為了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對債權人負責,這不僅是為了維護交易中的公平,還是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因此在交易中需要謹慎,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