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抵押擔保

餘額抵押反擔保的內容有安心

一、什麼是餘額抵押

餘額抵押反擔保的內容有安心

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大於所擔保的債權的情況下就其價值餘額部分再設定另一抵押權,即餘值再抵,又稱為再次抵押或複合抵押。餘額抵押與重複抵押為同一物上抵押權競合的一般表現。

二、什麼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係。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三、餘額抵押反擔保

餘額抵押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一般需要比之前更多更可靠的擔保方式來擔保,有時候也會確立反擔保的方式。通過反擔保來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四、反擔保的法律依據

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

1、反擔保有效成立的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於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2、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

(1)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佔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以上內容詳細而全面的闡述了餘額抵押反擔保的內容,餘額再抵押要求進去反擔保,不僅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保障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是法律為擔保人提供的可靠的保障,也是在敦促抵押人要按時還款,保障自己利益和信譽。如果還想了解更多,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