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的擔保人怎麼樣可以免責
一、借條中的擔保人怎麼樣可以免責?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6、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7、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8、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做擔保人有什麼風險?
1、保證人在保證合同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旦債務人無法承擔自己的義務,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有義務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2、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説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是在主合同依法審判或仲裁後,確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才行。而連帶責任保證人,也就是我們通常説的保證人則不享有該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追償。
3、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債務關係當中的擔保人本身就有法律風險,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通常是從簽訂了擔保合同以後就成立,但是在債務履行的過程中,不管是借款金額發生了變化,還是還款時間發生了變化,雙方都有告知保證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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