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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貸款反擔保合同

抵押貸款反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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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可以為借款人貸款做抵押反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反擔保:

1、抵押反擔保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反擔保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產;

3、抵押反擔保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反擔保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反擔保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作為反擔保人,應該提供變現能力強、市場價值穩定及權屬關係清晰的抵押物(主要是指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和用途為非住宅類的房屋等)

綜上所述,抵押反擔保辦理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辦理。辦理抵押反擔保登記時應出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不同的抵押物有不同的登記部門,需要根據自己的抵押財產選擇專門的登記部門。而且抵押率有一定值,計算是不得高於一定值,而且只有規定中的財產才可以作為抵押反擔保。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