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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質押合同能約定有權扣劃嗎

一、保證金質押合同能約定有權扣劃嗎

保證金質押合同能約定有權扣劃嗎

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户的資金;如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户、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貸款保證金等賬户資金可以作為質押。但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有將該賬户用於質押的合意,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發生債務不能如期清償時,可以特定賬户的資金優先償還給質權人的債權,且合意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第二,該賬户的資金應由質權人進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質人進行掌控,如果僅設立了該賬户,或者僅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協議約定,但沒有將特定保證金賬户的資金轉移給質權人佔有,則該保證金賬户資金不構成質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劃用於實現其他案件的執行。第三,貸款保證金的賬户需要“特定化”。這是一個容易發生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實踐中不容易把握的問題。

二、貸款保證金及貸款保證金賬户的概念

(一)貸款保證金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預收一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總額中扣除。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常要求借款企業或者擔保企業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少則5%,多則20%,這個保證金通常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户,這個錢所有權歸企業,但企業是不能動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當然,銀行有時同時支付保證金的相應存款利息。

(二)貸款保證金賬户既不屬於專用賬户也不屬於一般結算賬户。它是銀行為企業開立的一類專門存放信用保證金的賬户,企業通過銀行辦理貸款、銀行承兑匯票、信用證等業務需要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直接存入保證資金是其中一種擔保方式,所擔保的事項沒有完結之前,保證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經協商後應正常計息的。因為款項在所擔保的事項未完結之前屬於質押,質物移交質權人(銀行)佔有,故保證金賬户可以理解為:是以外部客户號設立的銀行內部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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