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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保險公司如何擔保?

一、財產保全保險公司如何擔保?

財產保全保險公司如何擔保?

1、訴前財產保全保險公司可以用公司現有的資產來擔保,也可以用公司的有價證券擔保。

擔保形式有兩種,一種是保證人擔保,保證人同被保證人(申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另一種是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擔保。以財物擔保的,擔保財物的價值不應低於受保全財產的價額。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訴訟保全的申請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擔保(如法院未責令擔保,也可以不擔保);對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民訴法規定其應當提供擔保。

申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確保被申請人將來能履行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但是,申請人要正確行使這項訴訟權利,不得濫用,以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保險公司財產保全擔保可以嗎?

1、保險公司財產保全擔保可以的,財產保全責任險,即將保險產品設計為一種虛擬的擔保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該險種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本保險產品中的地位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在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是提供“擔保物——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擔保人,其就像一個生產出“實物產品”的生產者一樣,將其產品賣給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擔保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的義務,按照保險條款及保單的固有內容履行保險義務。

該種擔保方式,是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

2、訴訟保全責任險的創設,是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規則,但並沒有限制擔保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則既具有財產保全擔保規則的作用,又能打破擔保規則的侷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降低訴訟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風險。

訴訟過程中,當申請人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有利於降低申請人的風險又有利於保護被申請人之合法權益。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為投保人,被申請人為保險受益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既擔保又擔責的這一特點是普通的擔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任何涉及到財產糾紛的民事訴訟,原告都是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的,此種方式主要是為了避免在訴訟期間,被告就將名下的財產轉移,此種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維護被告的權益的,但是也就存在着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