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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產保全擔保可以嗎?

保險公司財產保全擔保可以嗎?

一、保險公司財產保全擔保可以嗎?

是可以的;

財產保全責任險,即將保險產品設計為一種虛擬的擔保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該險種中,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本保險產品中的地位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在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是提供“擔保物——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擔保人,其就像一個生產出“實物產品”的生產者一樣,將其產品賣給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財產保全申請人以其購買的產品作為擔保物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保險公司的義務,按照保險條款及保單的固有內容履行保險義務。

該種擔保方式,是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

訴訟保全責任險的創設,是對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的創新。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財產保全擔保規則,但並沒有限制擔保物的形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則既具有財產保全擔保規則的作用,又能打破擔保規則的侷限性,由保險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降低訴訟雙方當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風險。

訴訟過程中,當申請人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有利於降低申請人的風險又有利於保護被申請人之合法權益。從保險法律關係看,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為投保人,被申請人為保險受益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既擔保又擔責的這一特點是普通的擔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二、財產保全擔保有風險嗎?

肯定是有風險的。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但是,由於保全申請往往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緊迫,而為了確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聽取其意見,民事訴訟的公平性原則也要求法官在庭審結束之前不能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預設立場,因此法院在審查原告保全申請的過程中,往往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

而一切訴訟皆有風險,無論原告在起訴時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論上其均存在敗訴可能。而財產保全作為一種在法院未作出最終裁判的情況下對被告當事人財產的預先強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這樣一種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請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了被告的財產,但最後原告卻部分甚至全部敗訴,這就意味着對被告採取的保全措施屬於錯誤保全,被告的財產處分權因此而受到了不應有的強制約束。為了平衡原被告的訴訟權利,防止原告濫用甚至惡意申請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則規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也就是説,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當然,被告也只有在確實因保全行為受到直接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方有權要求原告對此進行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財產保全擔保是一般由申請人來提起,申請保全最主要的就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但如果要進行擔保,那麼是可以選擇專業的保險公司,如果其中有什麼損害的話,保險公司就會依據來進行賠償,所以,要懂得如何用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