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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大於質押權嗎?

一、什麼是質押權?什麼是抵押權?

質押權大於質押權嗎?

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取得,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二、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三、質押權大於抵押權嗎?

一個財產設定抵押之後,如果該財產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設立其他擔保,如設立質押。還有,抵押設定後,抵押人隱瞞真相為其他債務而設定質押。這樣一來,就會出現同一抵押物上既負擔了抵押權又負擔了質權的情況。由於兩者都是擔保物權,在都沒有通過登記而公示的情況下,誰也不比誰具有優先的效力。當兩者所擔保的主債務到期都未清償的時候,原則上以抵押權和質權設立的先後順序受償;設立順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擔保的債權比例受清償。但若與質權並存的抵押權已經過法定登記的,那麼情況又會不同。此時,抵押權人要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首先從法律上來説權利沒有大小之分,我們也從上述文章中瞭解了質押權與抵押權的區別,不是質押權大於質押權,而是質押權與抵押權兩者權利的受償順序有先後之分。如果還有什麼不清楚不瞭解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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