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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最高額抵押權

土地房屋最高額抵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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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設立最高額抵押權嗎


1、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綜上,在我國是可以設立最高抵押權的。

2、需要注意:

(1)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

設定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約定抵押財產擔保的最高債權限額,無論將來實際發生的債權如何增減變動,抵押權人只能在最高債權額範圍內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實際發生的債權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不及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

(2)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是典型的擔保將來債權的抵押權。這裏的“將來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時尚未發生,在抵押期間將要發生的債權。

(3)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額不確定。

設定最高額抵押權時,債權尚未發生,為擔保將來債權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確定擔保的最高數額,在此額度內對債權擔保。

(4)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做擔保。

這裏講的一定期間,不僅指債權發生的期間,更是指抵押權擔保的期間,如對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