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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抵押權的實現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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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抵押權的條件有哪些

押權實現的前提條件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的債權未受到債務人的清償。這時,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協議選擇以下三種清償方式:

1.折價方式。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採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後,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於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後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2.拍賣方式。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採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採用拍賣方式。

3.變賣方式。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