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後讓與擔保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約定後讓與擔保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1、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及範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擔保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
4、擔保物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方法;
5、擔保物返還請求權和處分方式;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讓與擔保的特點有哪些?
1、讓與擔保合同成立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必須轉移到債權人名下。而抵押、留置、質權合同設立後,其標的物的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所有權仍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名下,仍為原所有人所有。關鍵的區分點在於擔保的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發生了轉移。
2、雖然讓與擔保的標的物過户在債權人的名下,但在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無權將該標的物進行處分。而抵押成立後,抵押人卻可以在債務履行之前對抵押的標的物有部分的處分權,如可以將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再次抵押,還可以將標的物(如房屋)進行出租等。
3、動產、不動產及其它財產權利均可成為讓與擔保的標的物。而抵押的標的物僅限於動產和不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僅限於動產和權利;留置的標的物僅限於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的動產。因此,能夠擔當讓與擔保的標的物的範圍比設立抵押、留置、質權的標的物要廣泛得多。
4、讓與擔保的債權人要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將標的物返還給債務人,並且與債務人辦理過户手續,將所有權轉移至債務人名下,還原到讓與擔保前標的物原來的狀態。而抵押物本來在抵押設立時就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債權人基於抵押享有的抵押權消滅,抵押物上的權利負擔也隨之消失,不存在返還標的物的問題;在質權和留置權中,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只是依法律規定合法的佔有標的物,也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問題,只是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將標的物的合法佔有權返還給債務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讓與擔保合同在簽訂時一定要先協商好才能進行制定,對於制定的內容一定要確保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而且也不能違反法律的條款,只要合同一旦成立,那麼對於擔保的物就要直接轉讓到債權人的名下,從而保障到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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