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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時保證合同怎麼生效

當事人在借款的時候,可能會與出借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而其中就會用自己價值比較高的財產,如房產、汽車作為抵押。那這個借款時保證合同是怎麼生效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借款時保證合同怎麼生效

一、借款時保證合同怎麼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

1、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

2、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並生效。

3、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交回貸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於保證書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並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

二、借款時抵押如何生效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權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權並不當然生效。

依照《民法典》第409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民法典》第410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後,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並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

但《民法典》第410條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登記。

三、借款時質押如何生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

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

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佔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而針對不同的情況,合同生效的時間也是有所差異的,有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生效,但有的可能是在約定的時間到來的時候才會生效。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綠色365的在線律師。

標籤:生效 借款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