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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動產質權的不同之處

抵押權與動產質權的不同之處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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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成立與生效有什麼不同之處嗎?

1、抵押權成立和抵押合同是兩個不同法律規定的。抵押權的設立屬於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的生效屬於合同法規的。
2、抵押權是否設立要看其是否符合物權法或者擔保法規定的條件,例如對於不動產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則看起合同要件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3、舉例來説,對於將房屋用於抵押,如果雙方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沒有進行抵押登記的,則抵押權沒有成立,但是抵押合同卻已經生效(排除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