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不是需要提供擔保呢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有可能遇到經濟比較困難的時候,即使是一些有錢的人也會有資金週轉比較困難的時候,舉個例子,普通的家庭如果有人生病或者是有孩子需要上學,做生意的家庭需要投資等原因缺少了資金週轉的情況。一般都會選擇借款來渡過這些危機。當然,能夠及時的收回借款就沒有多大的問題。但是,也免不了會有一些借了錢收不回來的情況。對於收不回來的情況,借款人就比較頭疼了,很多人都會悔不當初。也許,有人擔保情況就會大不一樣,但是出借人在借款錢到底需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呢?
在現實生活中,出借人在借款之前並不是一定需要借款人進行擔保,但是,借款人提供擔保顯然對出借人是一件好事,換句話説,就是一種保障,相當於是給出借人賣了一份保險。所以,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建議出借人在借款之前還是要求借款人進行擔保,因為讓借款人提供擔保是一個很穩妥的選擇,也是預防萬一。在現在的法律法規中,我們知道可以選擇的擔保方式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擔保責任形式上也有兩種,一種是一般的保證,還有一種是連帶的保證。
在擔保中,還需要注意一些地方。在保證的責任形式上面,如果沒有提前進行約定,法律上就會默認為是連帶的保證,這個時候,保證人是沒有先訴抗辯權的,在債權到期以後,債權人可以要債務人或者是擔保的人去負擔全部的債務,所以,對於債權人的一方不進行保證責任形式上的約定是相對來説比較有利的。
在保證期間的起算方面,一般是通過主債務的履行時間來算保證期間的起算的
也就是説這個起算的時間是從對方明確表示不願意履行債權債務又或者是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的時間開始計算的。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沒有約定主債務的履行時間,就會從保證期間到寬限的時間過了以後開始計算。如果和債務人的一方明確的約定了主債務履行的時間是比較有利於債權債務的實現。
在保證期間的時限方面,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保證期間的時間,或者是約定了少於六個月的保證時間的,對於這種約定時間較短的情況,一般就會認定為起算後的六個月內,在這個期間就要找到保證人了,如果過了這段時間,保證合同失效以後,找保證人就沒有作用了。如果是約定保證期間比較長的情況,就會把保證期間認定為兩年,如果和與債權人一方則明確的約定了保證期限,就會對債權債務的實現比較有利。
在人保與物保的選擇方面。物保對於主債權債務的實現更加的有利。
相對於物保,人保需要考慮的因素就要多得多,此外,物保的風險也會更低。其實,擔保與否還是要看個人,對於信譽和人品比較好的人,我們可以不用他們提供擔保。但是,為了降低風險,在借款錢要求借款人進行相應的擔保業不失為是一個很好的保障。此外,真的是需要借款給別人的情況下,建議大家一定要寫好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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