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走私文物罪與非罪,應當從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兩方面把握。在主觀方面,如果行爲人沒有犯罪故意,即行爲人不知其攜帶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出口的,即使其客觀上具有運輸、攜帶或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過境的行爲,也不能認爲其構成本罪。從客觀方面看,主要看行爲人走私的文物是否屬於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或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憑證才能出境,可見並非所有的文物都禁止出境。如果行爲人違反海關、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文物並非國家禁止出口的,只能認爲其行爲是一般走私行爲,而不能認爲是走私文物罪。
(二)本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倒賣文物罪是以牟利爲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爲。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在犯罪對象上有一致之處,而且在客觀方面,走私文物罪的行爲人一般也有倒賣的行爲表現,所以兩罪存在某些相似。但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而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則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另外,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不同,倒賣文物罪的成立必須要“以牟利爲目的”,而走私文物罪的成立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在實踐中、如果行爲人往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據《刑法》第155條規定,應以走私罪論處,不定倒賣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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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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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立案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應予以立案追訴:(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二)走私國家禁止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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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概念
走私文物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入國(邊)境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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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嚴懲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現就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走私武器、彈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