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1.14W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作爲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時,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處罰。
(二)區分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管理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非軍事管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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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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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概念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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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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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