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恐怖活動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1.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爲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者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者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
2.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爲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
3.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者爲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僞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當嚮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爲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佈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
4.其他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爲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情形。
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已經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也包括準備實施、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在我國領域內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也包括在我國領域外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我國公民,也包括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幫助恐怖活動罪的主觀故意,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爲人的具體行爲、認知能力、一貫表現和職業等綜合認定。
明知是恐怖活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洗錢罪定罪處罰。事先通謀的,以相關恐怖活動犯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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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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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1.發起、建立恐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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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煤氣發生爐,淨化系統的燃氣淨化裝置,輸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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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3號(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3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爲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