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5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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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認定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在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爲第三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財物方面相似,但兩者之間也存在着巨大差別。這裏主要探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斡旋受賄形態之間的關係。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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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就是該罪所侵犯的社會關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有着特殊關係,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其所侵犯的客體與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存在着相似性。但受賄罪是國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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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構成要件
一、客觀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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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