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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司法解釋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1.56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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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一)在實踐中應注意區分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2、客觀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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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量刑標準
1、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爲,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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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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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爲,並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爲,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