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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衆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爲目的,以賭博爲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標籤:開設 賭場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