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
判斷銷售侵權複製品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可從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看行爲人是否明知銷售的屬於侵權複製品,如果並不明知,即使存在嚴重過失也不構成犯罪。
2、看其銷售對象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不屬於上述對象的不構成犯罪。
3、看其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如數額未達巨大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侵犯著作權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主體只能是侵權複製品製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單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一般是製作者,有時可能是與製作者通謀的發行者或銷售者。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銷售侵權複製品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爲;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爲方式則可以是複製發行或出版,也可以是製作、出售,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犯罪。在實踐中,行爲人如果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爲構成犯罪,又銷售其製作的侵權複製品而且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後一行爲屬於刑法理論上的不可罰之事後行爲,對其只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而不能再定一個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而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爲人銷售的侵權複製品並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權複製品,其兩個行爲又符合構成犯罪的數額或情節要求的,則應對其定兩個罪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爲人事先與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爲人通謀的,對其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論處,這屬於共同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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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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